监控录像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孔祥坤,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山东省定陶县天中街道办事处孔书庄行政村孔书庄村146号,身份证号:372923197401080533,现在菏泽监狱服刑。
代理人:王道刚,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662626526
申请事项:对申请人故意伤害一案的在案证据所有监控录像的真实性进行鉴定,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
事实与理由: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2014)定刑初字第199号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审判决、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菏少刑终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二审裁定以故意伤害罪名判处申请人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申请人现在菏泽监狱服刑。
申请人认为该案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已提起申诉。
案发前,两劫车男子在东丰路上劫车。案发后,两劫车男子其中一人驾车离开了案发现场,案发后的行车路线与办案机关提供的监控录像显示的行车路线不符,申诉人驾驶车辆回小区的时间与办案机关的认定不符。且监控录像中存在诸多疑点。系办案机关案发后开申请人的车进行模拟的。申请人确信涉案监控不真实。为了查明案情,还申请人公道,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特向你院提出上述申请,请准许。
此 致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16年 2 月 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