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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讲义刑法:缓刑制度
发布日期:2016-02-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对象: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以下”包括本数。宣告刑。

  (二)可以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应当缓刑:(判决时)不满18周岁的人、(判决时)怀孕的妇女和(判决时)已满75周岁的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不得缓刑: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可以适用禁止令,应当实行社区矫正。

  注意:

  1.缓刑考验期间发现漏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通常原则,因为没有执行过);又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再次缓刑。

  2.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不得撤销缓刑。针对漏罪单独定罪处罚,符合缓刑条件的,可

  以再次缓刑。

  3.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无论什么时候发现,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如果新罪

  没过追诉时效,数罪并罚(通常原则,因为没有执行过),不能再适用缓刑。

  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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