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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辩护
发布日期:2016-02-14    作者:110网律师

案发当时正处于夜间,路况复杂,侯*属于主观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其主观恶性较小,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因而对其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而予以从轻处罚。
交通肇事罪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并各位审判员:
我接受委托依法担任本案被告人侯*的辩护人。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认定被告人侯*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不持异议。
  本案存在以下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故对被告人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理:
  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事故发生以后,被告人的丈夫及时报案(见案卷报警记录及被告人丈夫的通话记录单),被告人没有选择逃避(见交警现场情况说明),积极配合医院全力对受害人进行抢救,一直在事故现场等候相关部门到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应依法认定为自首。
  2、被告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自愿坦白认罪,法院应考虑被告人的客观表现及悔罪态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司法解释法发【2003】6号,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没有逃逸,在第一时间积极救治被害人,证明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任何恶意,也不存在所谓严重的社会危险性,且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4、事故发生以后,被告人多次和受害人及家属沟通,希望能代缴住院费用并提出赔偿意愿,但因不可归责于被告人的原因而未能赔偿。随后,被告人十多次到被害人家中道歉,同时希望能够有机会进行赔偿,同样未能赔偿。在本案开庭前,被告人已将受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中的所有赔偿款连带巫**正在住院将要发生的费用,一并交给法院保管。根据本案客观事实以及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积极表现,应考虑依法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以上四点法定或者酌定从轻情节,希法院予以认定并对被告人从轻处理。
  综上所述,被告人肇事后对被害人积极救治,事后有自首情节,又自愿认罪,家属积极赔偿,应该从轻处理。被告人为赔偿受害人,已经大量举债,作为辩护人,本律师建议对被告人处以缓刑,这样既能顺利完成对被害人家属的赔偿,也能让被告人及时回归社会,保护被告人的债权人的权益。
辩护人

最后,法院支持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侯*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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