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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宪荣与曾宪波合伙协议纠纷上诉案
发布日期:2008-07-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受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07年09月10日
[裁判字号]:(2007)赣中民二终字第124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原审反诉被告)曾宪荣,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农民,住×××。  委托代理人吴炳山,兴国县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原审反诉原告)
[案例正文]: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原审反诉被告)曾宪荣,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农民,住×××。
  委托代理人吴炳山,兴国县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原审反诉原告)曾宪波,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郑立群,会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刘学富,汉族,1953年×月×日出生,住×××。
  
  原审第三人曾庆喜,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农民,住×××。
  
  原审第三人曾庆发,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农民,住×××。
  
  上诉人曾宪荣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会昌县人民法院(2006)会民一初字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曾宪荣与被上诉人曾宪波的合伙关系不再成立。
  
  二、由被上诉人曾宪波补偿上诉人曾宪荣现金一万元。即时付清。
  
  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曾宪荣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位礼
审 判 员 张慧珍
审 判 员 温雪岩
二○○七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慧
书 记 员 程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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