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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离婚时能要求返还吗?
发布日期:2016-01-30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夫妻财产可以共有,也可以分别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要分割,那么夫妻个人财产在婚姻过程中消耗掉了,离婚时可以要另一方返还吗?

简要案情2013年11月,钱某与王某相识不到半年即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王某游手好闲,无所事事,一年来共花去钱某的个人婚前存款2万余元。请问,婚前财产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离婚时能要求返还吗?

法律评析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该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可见,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有相互照顾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因此,男女双方结婚后,一方自愿将其个人财产用于婚后家庭生活,除非特别约定,否则离婚时要求返还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哪些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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