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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规定法官不得贬损律师 不得使用训斥、嘲讽语言
发布日期:2016-01-30    作者:王丽律师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司法厅通报双方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推进法官和律师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法院设置律师会见室、阅卷室,有条件的法院要设置律师更衣室、休息室,充分保障律师诉讼权利。
  江苏高院新闻发言人张志平介绍说,意见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细化、完善保障机制、措施,推进形成法官和律师职业共同体建设20条意见。明确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与案件进展有关的情况,作为重大程序信息应当及时告知律师。对律师阅卷次数和时间不得加以限制,明确律师可以在庭审结束时复制庭审笔录。规定法官在开庭时要耐心听取律师陈述,不得使用训斥、嘲讽等语气或语言,不得发表贬损律师的言论。律师有不当言行确须提醒的,可以视情休庭交流。
  意见要求,在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开辟律师专用通道,为律师提供网上立案、递交诉讼材料、送达、阅卷、庭审视频回放、案件查询、联系法官等“一站式”诉讼服务。据了解,目前,全省已有1393家律师事务所、12274名律师在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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