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信息登记结婚,民政局需要担责吗
【案情简介】
宜章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婚姻行政纠纷案。两夫妇因离婚不成,将宜章县民政局告上了法庭。
2008年11月10日,第三人李某因未达到结婚法定年龄,便冒用堂兄李某能的身份证信息办理了临时身份证。该临时身份证除相片系第三人李某本人的外,姓名、出生时间等其他身份信息均为其堂兄李某能的。次日,第三人李某用临时身份证和原告李某莲到宜章县民政局“顺利”通过婚姻登记审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2015年8月,因感情不合,李某莲向宜章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但因婚姻登记时第三人李某身份信息虚假,致使缺乏明确被告无法立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李某莲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能尽到审慎审查责任为由,将宜章县民政局告上法庭,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律解读】
李某所提供的临时身份证系其冒用他人信息领取的,而根据婚姻登记相关规定,依据虚假身份证明所做出的结婚登记行为自始无效,应当被撤销。
作为婚姻登记机关的被告,无法对该临时身份证的内容真假做出审查判断,由此导致婚姻登记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明显不足,造成该婚姻登记违法,应该被撤销。
在此案中,李某莲和李某应负全部责任,被告宜章县民政局不应担责。
【法院判决】
李某婚姻登记时,身份证信息虚假致登记行为无效。法院依法撤销了宜章县民政局2008年所做出的郴宜结字010804665结婚证,由原告李某莲和第三人李某承担本次诉讼费用。
摘自华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