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考法理学讲义:西方国家的两大法系
发布日期:2016-01-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法系的含义
1.法系的涵义
法系,指根据法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凡具有同一历史传统和相同外部特征的法构成一个法系。
2.法系划分的依据:
(1)法系划分的依据主要是法的传统和外部特征。
(2)在历史上,曾经存在过:印度法系;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民法法系;普通法系。
(3)当今世界上最有影响的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
(二)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
民法法系 普通法系
含
义
又称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范
围
法国、德国、葡萄牙、荷兰、非洲的埃塞俄比亚、南非、津巴布韦;亚洲的日本、泰国、土耳其;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英国的苏格兰等。
除了英、美两国外,其他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以及中国香港都属普通法系。
区
别
法律思维
演绎型思维
归纳式思维
法的渊源
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
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
法的分类
公法与私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
诉讼程序
纠问制
对抗制
法典编纂
主要发展阶段都有代表性的法典
不倾向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纂
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法律观念方面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