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最近代理的离婚案件、民间借贷案件中,频频遇到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法律咨询中也经常被问到夫妻一方在外的借款,另一方需要承担偿还义务吗。现笔者就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处理进行解答。
一、何为夫妻共同债务?
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始于结婚登记,止于离婚登记或准予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生效之日。2.借债的主体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3.借债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
根据《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43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为以下几种:
1.维持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为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
3.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4.夫妻双方共同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
5.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实际上由夫妻共同经营或盈利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
6.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或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
7.其它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
根据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夫妻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双方协商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三、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也要承担偿还义务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同时,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因此,只要能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即不用承担偿还义务。通常,借款一方的配偶如不了解该笔借款,有时很难拿出有利证据证明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他字第10号,“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的内容,也可以主张借款一方承担该笔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