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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倒闭不清算有什么后果?
发布日期:2016-01-18    作者:张静律师
如今,许多公司在出现解散事由时,由于股东法律意识淡薄或者存在侥幸心理,对公司债权债务不进行清算,公司长期处于“植物人”状态,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然而,面对债权人举起的法律武器,股东终将对上述不作为的行为付出沉痛代价。
 
    从公司法的规定看,股东所负义务不仅包括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额的义务,还包括在公司解散时及时组织清算的义务。因此,要想获得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即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应当了解并遵守公司法的规定,积极履行自身清算义务,保证公司依法退出市场。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除了公司合并或者分离需要解散的情形之外,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解散的事由有以下五种:(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公司被人民法院判令解散。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全体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董事、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公司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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