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经济法知识点:集体土地使用权
发布日期:2016-01-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但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宅基地使用权
主体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无偿取得。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设立独资经营的企业,将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非农经营用地提供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土地使用权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享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出资、联营,与其他单位、个人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等,土地使用权由该企业享有。但属于非法人联营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仍由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