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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知识点:宪法修改方式
发布日期:2016-01-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①全面修改

即以新法取代旧法,对宪法整体进行变动。全面修改是在原宪法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的全面更新。历史地看,全面修宪一般是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发生了或即将发生重大变化时而采用的方式。在形式上表现为通过新宪法,对原宪法结构,条文作出重大变更,实际上部分或全面否定原国家的根本政治、经济、文化制度。日本二战后通过的1946年宪法是对明治宪法的根本否定,重新塑造日本的战后政治格局;我国则由于政治经济生活在建国以后三十多年的巨大变化进行了三次全面修改宪法。

②部分修改

即在保持原宪法基本内容与结构的同时,对宪法的有关条款加以变动。部分修宪不仅保持宪法作为整体的连贯一致性,又保证宪法与社会发展相适应,是发展宪法的重要方式,也是常见的方式。美国宪法二百多年而无全面修改,至今有27条修正案。我国自 1982年宪法实施以来已进行四次部分修宪,通过31条修正案,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反映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年来的变化发展,有力地推动了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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