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考经济法笔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发布日期:2016-01-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监督管理对象
(1)银行业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政策性银行。
(2)其他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3)境外金融机构:经银监会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两种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
2.监督管理机构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即银监会。银监会可以设立派出机构,垂直管理。银监会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3.监督管理职责
(1)发布规章、规则
(2)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查股东情况
(3)银行业市场准入管制
(4)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5)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法律 敎育 网
(6)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4.监督管理职责的履行
(1)审批时限
(2)对业务活动和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3)并表监管
(4)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建议
(5)金融监管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
(6)突发事件报告责任制度。各级银监机构一旦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向国务院报告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
(7)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
(8)统一的统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