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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及处理程序
发布日期:2016-01-12    作者:孙新律师
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及处理程序 一、法院、检察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告人财物需要制作清单列表吗?
是的。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并制作清单,附卷备查;检察院要对随案移送的财物清单及其孳息根据清单妥善保管。
二、被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由谁保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三、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在案件终结时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时,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四、案外人可以对被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权属提出异议吗?
可以。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依法处理。
五、经审查无法确定权属的财物如何处置?
经审查,不能确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不得没收。
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确属违法所得的应该如何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经审查,确属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应当判决返还被害人,或者没收上缴国库,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判决生效后由哪个机关处置被查封、扣押的财物?
随案移送的或者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负责处理。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查封、扣押机关,并告知其在1个月内将执行回单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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