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接受委托第二日,调解全额还款叁佰万
案情介绍:2015年11月中旬,上海的陆女士接到一个陌生电话,电话那端是一个自称是上海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的员工,向陆女士电话营销,在推销某某集团公司定向增发的股份。陆女士挂掉电话后,便在网上搜索该公司,了解到该公司的很多信息,经不住高额回报的诱惑,陆女士拨通了基金公司的电话,经与基金公司的“曹总”沟通后,收到某某集团公司定向增发股份认购合同,后于2015年12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该公司汇款人民币叁佰万元整,并在汇款用途一栏手写“认购股份”,但并未签订该合同。
事后陆女士因个人原因,想要退还叁佰万认购股金,于2016年1月6日专程从上海来西安,到某某集团公司协商退款事宜,某某集团公司要求陆女士填写退款申请书,陆女士看到申请书中有这样的表述:“因本人的行为给某某集团公司及相关公司、个人造成的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全部后果”。陆女士不愿意签字,双方僵持不下。
后陆女士于当晚拨通了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高飞律师的电话,通过电话沟通,叙述了本案的简要情况,高律师初步分析可以合同不成立为由,要求无条件全额退款。
1月7日一早,陆女士如约来到高律师的办公室,高律师在详细听取了陆女士陈述的案情,并对其带来的相关证据材料审查后,发现陆女士的汇款凭证中用途一栏手写“认购股份”,当即便提示陆女士该案并没有那么简单,尚存在法律风险,即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该案很有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合同关系。因此,需要改变诉讼方案,否则,陆女士败诉的风险将会很大。因陆女士在上海有几个律师朋友,来西安之前就已咨询过,所以陆女士对合同不成立是很有信心的。高律师在此情形下,也并没有继续坚持,之后,便与陆女士签订了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签订后,高律师便一直忐忑不安,始终认为以合同不成立为由进行诉讼,败诉风险很大。为此又对案情进行了仔细的研究,发现某某公司在募集股份过程中,存在导致认购合同无效的重大事由,应当改变诉讼方案,变“合同不成立”为“合同无效”进行诉讼。为慎重起见,下午,高律师约见了与本案无关的法官咨询了本案,后又向作券商的好友咨询,还与本所的其他几位同事反复讨论。在下午的咨询与讨论中,有人从本案法律与事实的角度考虑,认为应当变更,也有人站在当事人角度提出:以合同不成立为由进行诉讼,是当事人认可并坚持的诉讼方案,即便败诉,也能给当事人交代,如果冒然变更诉讼方案,万一败诉,那么如何向委托人交代。高律师在权衡利弊后,与参与本案的商律师一致认为:必须变更诉讼方案,应以合同无效为由进行诉讼。
出于对本案负责的态度,高律师拨通了陆女士的电话,耐心细致地给当事人解释为何要变更诉讼方案,又为何要“以合同无效为由”进行诉讼。陆女士毕竟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只听了个半知半懂,高律师洞察到陆女士之所以坚持原诉讼方案,是因为她深信上海的律师朋友的意见。高律师随即便请求陆女士,要求与其上海的律师朋友直接电话沟通。高律师在收到陆女士发来的短息后,通过百度查了下这位上海律师的情况,了解到该律师也是上海家喻户晓的大律师,想到如何与该上海大律师沟通时,高律师就不免有些为难,心中打鼓:既是同行,对方又是前辈,何况还是有名的大律师,会不会听自己的意见呢?但智者千虑,必有一失,在想到本案如果不改变诉讼方案既面临着败诉的风险,高律师还是果断的拨通了电话,经过了一阵占线等待后,电话接通了,高律师谦虚的介绍了自己身份,并对本案的基本情况作了简要说明。果然,不出所料,上海这位律师忽略了陆女士的汇款凭证中用途一栏有手写“认购股份”四个字的合同意义,经过提醒和探讨之后,上海律师改变了想法,完全同意高律师变更诉讼方案。随后高律师又顺利说服了陆女士,最终诉讼方案变更为“以合同无效为由”进行诉讼。
当晚20时,高律师与商律师继续加班查找并整理资料、法律法规、案例,准备诉状和证据,一切准备停当后,已经是深夜23时,这样的加班对高律师来说早已是家常便饭。
回家途中,高律师接到陆女士电话,陆女士说对方公司又重新发了一份申请书,并约明日继续谈判。高律师看过申请书后,认为该协议并无害,可签,但应当补充一份退款协议,以制约对方。后高律师与陆女士商定,明日一早先去公证处保全证据,后再去对方公司谈判。
1月8日上午,高律师带着陆女士去了陕西省汉唐公证处,做了证据保全公证。下午,陆女士没有出面,高律师与商律师二人去对方公司所在地,找到相关负责人。高律师证据在手,心中有数,有礼有节,经过简单的寒暄后,直奔主题。高律师通过说理,告知相关法律风险后,在肯不肯退款,如何退款,何时退款的问题上逐渐与对方达成一致意见,高律师当即建议对方如有诚意,应立即退款。又经一轮反复磋商后,对方同意了高律师意见。
后高律师请来了陆女士,让其在申请书上签字,陆女士在签字后仅仅等待了十分钟,手机短信提示,叁佰万元已经到账,至此,该案件圆满结束。
事后,陆女士对高律师与商律师二人评价很高:“专业、敬业、高效”。
点评:咋一看,本案很顺利,律师办案的效率太高了。实则,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高效率办案的背后,是高律师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缜密的逻辑思维。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当事人把官司输赢的希望都寄托在高律师身上时,他身负千斤,不敢有丝毫的懈怠,凡事都从最有利当事人的立场出发考虑问题。在发现问题后,及时改变了诉讼策略,在当事人左右为难时,及时判断症结所在并耐心的说服当事人,当夜幕来临,路上行人渐渐稀少时,高律师与同事还在办公室里忘我的工作。正因为有了前述的种种,才会出现今天的结局,因此这样的结果并非偶然。
本案中,起初由于陆女士听从上海律师的“合同不成立”意见,与某某集团公司谈判,该公司暗中自认为,依据《合同法》三十七条稳操胜券,使陆女士处于谈判下风,由于高律师认真负责,发现对方的重大破绽,拿出“合同无效”的重要证据后,原本可以发起诉讼小胜击败对方,但是为“无讼”之善果,协商解决了纠纷。是谓: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诉讼不是目的,合法权益的实现才是真正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