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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合同有哪些注意点?
发布日期:2016-01-07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26日, B公司欲购买A公司的汇金铁产品,双方就此达成了试用买卖协议,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供应汇金铁,单价5200元/吨。合同签订后,A公司向B公司供应汇金铁26.88吨,B公司经验收后收货并试用。但B公司在A公司百般追索下,对A公司供应货物货款拒绝支付。为此A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判令B公司:1、立即支付A公司货款13977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B公司承担。
 
【律师评析】
        A、B公司双方于2014年7月26日签订《汇金铁试用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试用数量大于10吨,则视为双方对该产品予以认可,达到预期试用效果,B公司按5200元/吨结算向A公司支付货款,B公司收到A公司供应的26.88吨汇金铁后,在较长时间内未向A公司作出质量异议的表示,应视为B公司同意购买上述数量的汇金铁,B公司应当向A公司支付货款。
1、  试用期限的规定
试用期限的确定:A、在试用合同中约定使用期限,或没有在合同后中约定的,可通过补充协议等方法进行约定。
B、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市场交易习惯制定。详见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C、当无约定、无协议、无交易习惯等确定时,由出卖人享有试用期间的确定权。
2、试用期届满后,自由决定是否购买
买受人可在试用期间内表示购买试用物或拒绝购买试用物。但对是否购买未做表示的,视为购买。提前约定“在一定时间段内,买受人可以退货”的情况,属于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不作为试用买卖行为。试用期间届满之后,试用人是否购买全凭自由,不用举证也无需说明理由。
3、试用行为的默示确认
下列买受人的行为,将在法律层面上成为默示确认购买试用物品的行为:
A、试用期间,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部分货款的;
B、试用期间内,买受人对试用物实施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
C、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试用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4、买受人的义务
买受人负有妥善试用并尽善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应依标的物性质,选择正确地试用方法,不得对标的物造成损坏,同时买受人基于对标的物的实际占有应尽到善良的保管义务。
5、试用期间内的风险转移
按照合同法的上述规定,试用买卖合同在试用期间内,合同虽未生效,标的物的交付也不发生所有权移转,但在此期间内,有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法律未作特殊规定,因此,该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依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由买受人承担。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货款1397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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