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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内企业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01-06    作者:王成律师
20131230 16:27
股转系统公告[2013]5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做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市场覆盖范围扩大至全国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境内符合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各种行业的企业均可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申请时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含200人)的股份公司,直接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挂牌;申请时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办理挂牌手续。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市场参与人应遵循修订后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细则》)。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投资者,可通过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设计推出的定向投资产品,间接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券的投资。
    本公告发布前,满足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资产要求且已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自然人投资者,合格投资人资格继续有效,可以买卖所有挂牌公司的股票。
    本公告发布前,股票发行方案已经挂牌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的,发行对象可按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股票发行方案尚未经挂牌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的,发行对象应当满足修订后的《适当性管理细则》的要求。挂牌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本公司的股票发行,如不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只能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三、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结算相关技术系统正式上线前,挂牌股票交易结算相关事项仍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过渡期股票转让暂行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过渡期登记结算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抓紧推进交易结算相关技术系统的开发和测试工作,计划明年二季度起分步上线。
    四、各市场参与主体应当严格守法、归位尽责。主办券商等中介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等要求,勤勉尽责、诚实守信,依法合规地开展各项业务,推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稳定、健康发展。
    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设服务窗口接收申请挂牌材料,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丁26号金阳大厦;并设热线电话,接受市场咨询和监督。
具体咨询电话如下:
接收服务:010-63889512
市场发展:010-63889551
挂牌业务:010-63889583
公司业务:010-63889549
机构业务:010-63889557
交易监察:010-63889700
信息服务:010-63889548
监督电话:010-63889775
特此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31230日              201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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