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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农民工车祸身亡,如何计算死亡赔偿金?
发布日期:2015-12-25    作者:孙新律师
进城农民工车祸身亡,如何计算死亡赔偿金?  
    案例:2014年2月,家住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某村的村民刘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山前大道由南向北行驶,与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大货车追尾相撞,刘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大货车驾驶员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双方对责任认定无异议,但对刘某的死亡赔偿是按农村还是按城镇居民产生争执。后刘某亲属向鹿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损失合计15万余元。而徐某则认为,刘某系农村居民,应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等相关损失。     鹿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分别确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这是考虑到我国城乡差别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随着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乡差别逐步缩小。同时,法庭查明,刘某虽为农村居民,但其经常在外打工,其主要收入来源为在城市打工收入,且长期居住在城市。从最大程度上保护受害者利益出发,人民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支持刘某近亲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3万余元。     评析: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补偿。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而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目的在于抚慰死者家属所遭受的精神创伤,安定死者家属的正常生活,同时弥补死者家属所遭受的物质损失。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于进城农民工身份的认定,因为依据不同的标准,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的数额也不一样,甚至相差悬殊。目前,在交通事故确定死亡赔偿金等赔偿金额时,农村户口的人员在何种条件下可以按照城镇居民对待,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各地做法也不一致。不过,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曾就云南省高院的一则请示做过复函,指出:受害人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此回复可为类似情况作为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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