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也构成劳动关系
去年3月,马某被某公司安排到超市从事导购工作,双方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约定其工资为底薪加提成。12月12日,马某在超市工作时,不慎摔倒受伤。马某受伤后,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该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双方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今年8月14日,马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与一般意义上的全日制劳动关系不同,但非全日制用工仍属劳动关系范围。《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规定执行。马某受伤前与该公司存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公司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相关待遇。
(稿件来源:山东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