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198、200、404街坊房屋征收决定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虹府房征[201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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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四川北路,南至海伦西路,西至轨道交通3号线,北至多伦路、规划横浜路。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虹口区198、200、404街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日
(上海市动拆迁律师、上海房产律师黄方明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