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共同担保时的处理
发布日期:2015-12-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两个担保均是由第三人提供的
(1)各个担保人没有与债权人约定各自担保的数额
A.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选择任何一个担保而实现。担保人内部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责任,没有内部约定的各自平等承担责任。
B.债权人放弃其中一个担保的,另一个担保人在放弃之担保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内免责
(2)与债权人有约定担保数额时
A.债权人只能按照约定的担保数额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B.债权人放弃其中一个担保的,另一个担保人的担保不受影响,仍然在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内承担担保责任。
2、其中一个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
(1)债权人应当先行使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只有在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不能满足债权时才能再行使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2)若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所提供的物保时,其他担保人在债权人所放弃的债务人所提供的担保数额内免责。
举个例题:甲欠乙100万债务,甲用自己的住房价值80万元提供担保,第三人丙用价值70万元的小汽车提供抵押担保,若乙放弃了对甲的80万元担保时,丙即免除80万元的担保责任,只承担20万元的担保责任
3、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