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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占有的消灭
发布日期:2015-12-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占有的消灭,是占有人丧失了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控制。但这里的消灭,应指确定的丧失了对物的占有。如果仅仅是一时不能实行其管领、控制,如物被他人侵夺,占有并不丧失。

  2、占有的消灭,应当以占有人是否仍有事实上的管领、控制为依据。占有物灭失,占有人事实上的支配已无所凭借,占有亦消灭。

  3、至于间接占有,在占有人丧失了对物的返还请求权时,其占有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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