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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某债权债务纠纷胜诉案
发布日期:2015-12-16    作者:高志博律师
原告时某诉称,2013年1月21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6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月利息百分之二,被告在约定期限到期之日将借款归还原告,如不能归还按借款金额的千分之三计算利息,借款协议中约定期限内的利息是38400元计算在借款本金数额中.二被告关系为夫妻关系,本案借款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但还款日期到期后,二被告未按时归还借款及利息,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60000元,约定借款利息38400元及从2014年1月21日至2015年4月21日止逾期还款利息是40000元,共计238400元。
被告张某、蒋某未答辩。
法院判决:时某债权债务纠纷案一审胜诉,被告缺席判决,原告通过提供证人证言,录音,银行流水等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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