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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在公共场所打小牌需要进行治安拘留、罚款处罚吗?
发布日期:2015-12-16    作者:张静律师
罗某与与他人在广州火车站斗地主,约定一把2元、“炸弹”翻倍。后警察当场抓获,警察从罗某身上查获257元,从王某身上查获26元,从陈某身上查获126元,并缴获扑克牌一副。次日,作出对罗某处以行政拘留三日,收缴赌资257元的处罚。罗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罗某不属于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情形。由于目前的法律并没有规定赌博行为中“赌资较大”的起算点,根据合理性原则,“赌资较大”的界定应根据各省市的经济情况综合判断。
 
据警方现场检获情况,参与扑克牌活动的资金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人均一百余元,而广州市2013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808元,从合理性原则判断,罗某等人的打扑克牌活动,明显不属于“赌资较大”的情形,而是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活动。
 
综合分析后,法院认为,罗某等人所进行的打扑克牌活动属于不以营利为目的、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这也与《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九点“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的规定相一致。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改判越秀区分局退还罗某被收缴的257元,并支付罗某被违法拘留三日的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602.07元。
 
相关条文:《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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