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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指导:教育行政决定
发布日期:2015-12-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教育部门作出的决定影响公民权益的,属于受案范围。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不服教育行政部门对适龄儿童入学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可否提起行政诉讼的答复》(1998年8月11日发布实施)规定,根据教育法第42条第4项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教育行政部门对适龄儿童入学争议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2款规定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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