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商法复习: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发布日期:2015-12-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
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必须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人的人数没有上限的要求。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必须有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必须向合伙企业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至于缴付出资的期限,国家司法考试不进行限制,由合伙协议约定。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同时,合伙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