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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商法:证券机构
发布日期:2015-12-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证券交易所

  (1)概念和性质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非营利法人。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

  (2)组织机构

  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2.证券公司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金融机构。

  (1)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2)组织机构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

  (3)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4)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

  (5)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6)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7)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8)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4.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证券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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