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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可主张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
发布日期:2015-12-08    作者:孙超律师
原、被告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黄某。结婚后第二年,原被告一家取得了连城县赖屋坑村6组4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口为3人,劳动人2人。2011年9月16日,原、被告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对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未作分割。后原告另嫁他人,户口迁至别村,但原告并未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2014年5月份,原告委托律师要求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赖屋坑村6组4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由原告享有其中1/3份额。
律师在代理中提出如下代理意见:夫或妻一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为原、被告告及其女儿组成的家庭共同享有。后虽原告另嫁他人将户口迁出承包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妇女离婚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不丧失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原告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因双方在协议中对此未作约定,原告现要求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得到支持和处理。关于原告享有的份额,因本案所涉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家庭承包经营权,其权利人为原、被告及其女儿,原告应享有三分之一份额。
最终,法院支持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原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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