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之抵押和质押
担保之抵押和质押
撰稿人:王美娇
上一篇文章我们看了保证担保中的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了解了保证担保的简单知识,其实在担保中还有抵押和质押担保以及留置担保。抵押担保是在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某物作为担保物但是该担保物仍然由所有人持有,在债权不能实现时由债权人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质押担保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某物作为抵押物,但是该物也交由债权人持有,当债权不能实现时债权人对该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而留置担保则是指,当债权人基于合法的前提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担保、质押担保都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担保物作为担保,在本篇文章中将将这两种担保方式一并介绍,由于留置担保不属于在债权债务纠纷中由债务人自愿提交的担保,故仅作简介,不做详细阐述。
一、抵押担保
上面我们已经了解了抵押担保的基本概念,下面本文将详细阐述一下抵押担保中抵押财产的范围、抵押担保条款无效的情形、抵押权的顺序、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转让以及有关最高额抵押的规定。
抵押财产的范围包括可以抵押的财产和不得抵押的财产。法律明确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动产不动产。此处所说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则包括以下几项:(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一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明确了抵押物的范围,在作抵押担保时即知道自己的财产是不是可以作为担保物抵押给债权人。
在签订抵押合同时要明确一点,即如果合同中存在着这样的一条,则该条款无效: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摘取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即不能明确约定债务不能履行时抵押财产的所有权。因为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只能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虽然法律对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的方式上做除了这样一个限制,但是法律为了保护抵押权人的权益,同样对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情形做出了限制,即: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味精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是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抵押权人不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但是受让人如果代抵押人清偿了债权,则抵押财产可以转让。
在抵押担保中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抵押方式即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由此,最高额抵押并不是自抵押合同成立时债权就已经确定了,那么债权到底什么时候才最终确定呢?对此,法律规定了几种债权确定的的情形,包括:(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限届满(2)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3)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4)债务人抵押权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5)没有约定债权确定的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抵押人或者抵押权人可以自设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向法院请求确定债权(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除此之外,在设立最高额抵押担保时还需要注意:在最高额抵押债权确定前,除当事人有约定的如果部分债权发生了转让,则最高额抵押债权也不发生转让;在债权确定前,当事人可以协议变更如下内容,即,债权确定的时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是变更的内容不得对抵押权人产生不利的影响。
以上则是抵押担保的主要内容,再次在补充一点,有些抵押物,如以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办理抵押的抵押权的生效时间为抵押物登记的时,但是以一般财产设定抵押权时,抵押合同成立时抵押生效,不登记仅仅是不得对抗第三人。下面将阐述质押担保。
二、质押担保
质押担保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而不动产则不能成为质押物。在质押担保中,流质条款同样无效,即如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的条款无效。质权在出质人交付质物给质权人时设立。
由于出质人将质物转移给质权人持有,法律为了保护出质人的合法权益做出了如下规定,亦即质权人的义务:在债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质押财产,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财产。但是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质权的实现方式与抵押权的实现方式相同。
以上则是有关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的基本内容,希望了解了这些之后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