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考经济法知识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发布日期:2015-12-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在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上,其特点是强制仲裁、仲裁前置。
2、时效1年,可以中断中止。
3、劳动仲裁可以单方提起。
4、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5、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6、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7、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 对于单位方面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方面仍然可以起诉:片面终局。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8、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真题演练:
李某因追索工资与所在公司发生争议,遂向律师咨询。该律师提供的下列哪些意见是合法的?(2012-1-71)
A.解决该争议既可与公司协商,也可申请调解,还可直接申请仲裁
B.应向劳动者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
C.如追索工资的金额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则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得再起诉
D.即使追索工资的金额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只要李某对仲裁裁决不服,仍可向法院起诉
【答案】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