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惊奇 | 运毒犯行刑前最高法急令“枪下留人”,死刑存废再引关注
拍案惊奇 | 运毒犯行刑前最高法急令“枪下留人”,死刑存废再引关注
2015-12-01 央广网 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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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案时间】央广网北京11月30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伙同他人运毒7.5公斤,河南农民王广建两审均被法院判处死刑。就在行刑前的最后时刻,最高人民法院罕见地启动了暂缓执行死刑的程序,用老百姓的话说叫“枪下留人”。王广建的死刑复核辩护律师谢通祥11月30日告诉记者,最高法已经委托中院依法调取新证据,将对此案重新作出裁定。此事再次触发法律界关于死刑话题的讨论。有学者建议,为避免不可挽回的错杀无辜,借鉴中国古代的“秋决”制度,废除“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实行死刑执行的延期和定期制度,将死刑执行的时间延长为至少一年,明确“枪下留人”的条件,增设死刑判决的特别申诉制度。
行刑前最高法急令“枪下留人”,究竟为何?
原标题:河南农民运毒15斤被判死刑,最高法行刑前下令“枪下留人”
来源:央广网 11月30日
两级法院以运毒罪判处当事人死刑
2012年11月,杜某找到王广建,告诉他自己有一批货在广东,他租用了赵恩军的运输货车,希望王广建可以和赵恩军轮流驾驶去广东拉货。王广建上车后看见了杜某放在车里的加油钱、过路费2万元和一部手机,之后他与赵恩军驾车南下,而此时杜某也乘飞机先行去广东等候。
第二天,车行至大广高速汕头一服务区附近,王广建将杜某购买的装有大量毒品的编织袋放入车内。2012年11月23日晚上10点半作用,两人在濮范高速范县收费站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杜某托运的所谓“货物”中,搜出8包甲基苯丙胺7509.2克。
案件审理期间,王广建一直称自己不知道运输的货物是毒品。河南两级法院以犯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王广建死刑,赵恩军有期徒刑15年。今年8月,最高院核准王广建死刑。
新证据出现,最高院暂缓执行死刑
记者采访了此案死刑复核阶段的律师谢通祥,谢律师说,王广建的家人找到他时,情况特别紧急,最高法院已经核准王广建死刑了,并已向下级法院下发了核准死刑的裁定书,由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也已发到了下级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1条之规定,下级法院在接到最高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天内交付执行,王广建的家人在被法院告知准备见最后一面之前联系我,所以情况非常紧急,王广建随时都有可能被执行死刑。
谢律师立即给最高法院打电话,申请暂缓执行,依据是一份录音录像,当时王广建的家人和濮阳律师提供了一份录音录像的新证据,在这份录音录像中毒贩亲口说王广建不知道驾驶的货车上面有毒品,所以谢律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案件事实至少是存疑的,另外结合王广建此前检举他人立功的证明材料,这些新证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
因为情况紧急,人命关天,所以谢律师就给最高法院主管人员打电话请求暂缓执行死刑,最高法院相关领导和法官都非常非常的负责,经过研究也认为出现了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依法需要暂缓执行死刑,就立即通知下级法院到公安机关调取相关证据。
后期谢律师又和另一辩护人谢修志提交了细心撰写的《请求最高法院暂缓执行王广建死刑的律师意见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经过最高法院审查后,认为新情况可能影响死刑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和撤销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裁决继续执行死刑,但是王广建运输毒品罪这个案子出现了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并且王广建还有重大检举立功表现,根据谢律师多年来从事死刑复核辩护的经验,他相信最高法院一定会慎重研究后依法做出裁决的。
死刑改判、撤销死刑案件有所增加
谢律师表示,这么多年的过程中能够感觉到暂缓执行死刑的情况还是非常罕见的,九年来他一共才申请了三个,但是死刑改判和撤销死刑的案件相对于前些年有所增加,谢律师说他今年代理的成功案件就有许多,比较有名的像王伦业75岁死刑复核改判第一案,黄金大盗撤销死刑等等,这些都是最高法院这几年认真贯彻中央依法治国和少杀慎杀的精神的结果,这几年死刑改判和纠正冤假错案明显增加,因为我国在保障死刑案件被告人权利方面也在逐步完善。
法律解读:
法律规定何种情形可以延迟行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1之规定,三种情况下应当停止执行死刑: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
此外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418条又增加了三种情况:
1.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2.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3.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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