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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欺骗行为--聊城律师
发布日期:2015-12-02    作者:110网律师
                      
                  诈骗罪的欺骗行为
案情: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张某有亲戚关系,李某称能为张某低价买到便宜房子,张某以买房子和借款的名义分多次给付李某款项30余万元,其中15万元是因工地资金周转不开所借的款项。
法院裁判:被告人李某首先是虚构能为被害人买到低价房子一事为诱饵,致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告人先后虚构各种借口,十几次从被害人孙淑英手中拿款30余万元,被告人虽然有部分以借款为由,但直至案发,一直未曾有任何归还的行为,其主观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明显,实际系以借为名,行诈骗之实,以被告人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律师说法: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诈骗罪,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足以使一般人陷入或者维持错误的欺骗行为,要根据行为当时的各种具体情况进行客观判断,其中最重要的当然是虚假表示的内容。(1)如果行为人对商品等只是极为抽象的夸张,通常不足以是一般人陷入认识错误。(2)对于需要鉴别力才能从事的交易,单纯的沉默不能认定为欺骗行为。(3)所谓客观的判断,并非不考虑受骗者的性格、年龄、能力、知识、经验等事项。相反,应当将受骗者的一切情况作为判断资料,再根据客观标准进行判断。尤其当受骗着为知识浅薄的未成年人与精神衰弱者时,应当缓和欺骗行为的程度要求。
具体到本案,笔者认为,被告人以购买房子名义索要的钱财认定诈骗没有任何问题,借款的数额不应计算在犯罪数额之内,因为被告人在借款时并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而且被告人确实也将所借款项用于工地资金周转,将这些款项计算在犯罪数额之内欠妥当,但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虽然认为量刑过重,但并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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