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总论复习:法人的民事能力
发布日期:2015-12-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①受自身性质的限制,不能享有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如法人不能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②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如非金融机构不得向其他企业借款。③受章程或目的范围的限制。(a)机关法人超越目的范围所从事的民事行为均属无效。(b)《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民事活动时,其法律行为无效。

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产生与消灭:

①法人自依法成立时,其民事权利能力产生。②法人被依法终止时,其民事权利能力消灭。③清算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并未消灭,而是受到严格限制,其民事权利能力仅限于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民事活动动。

3.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①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一起发生和消灭。②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予以实现。

4.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产生和消灭:

①法人自依法成立时,其民事行为能力产生。②法人被依法终止时,其民事行为能力消灭。

5.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记住三个法条:①《民通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②《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③《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