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总论复习: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发布日期:2015-11-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概念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2、期限的法律要件
(1)须属将来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被设定为期限。
(2)须属必成事实,即其发生为确定的事实。不可能发生的事实(如千年以后赠与),不能被设定为期限。
3、如何区分期限与条件
(1)条件是不确定的偶然性事实,期限是确定的必然性事实。
A.时期确定,到来不确定,为条件。例如“俟60大寿送电视一台”,60岁虽确定,但人之寿命不可测,是否能活到60岁不可知,具有偶发性。
B.时期不确定,到来也不确定,为条件。如“司法考试通过之日”,能否考得上,已属不确定,至于哪一年考得上,则更加不确定,故显然属于条件。
(2)条件之事实成就与否是不确定的,期限是肯定会到来的。
A.时期确定,事实的发生也确定,如“今年9月9日”,是期限。
B.时期不确定,到来确定,为期限。例如“临终时将物送给你”,何时死虽难预料,但人必有一死,死期终会到来。
4、始期和终期
(1)始期。这是使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期限。在始期届至之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停止的,在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方始发生,故也称停止期限。如签订合同注明“自明年1月1日生效”,该日期就是该合同的始期。
(2)终期。这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终止的期限,在终期届至时,既有的效力便告解除,故也称解除期限。如合同条款中约定“本合同于明年底终止”,明年底就是该合同所附的终期。
5、期限的效力
(1)期限到来前之效力。
A.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期限未届至时,不生效;而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期限未届满时,其效力不终止。
B.因期限届至而享有利益的当事人取得“利益期待权”,该权利可作为处分行为和继承的标的,并受侵权行为法的保护。因期限未到来而享有的利益,是为“期限利益”,亦受法律保护。
(2)期限到来后的效力。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始期届至时,发生效力;而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终期届满时,终止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