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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总论复习: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发布日期:2015-11-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代理可以分为三类:

(1)委托代理

A.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为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委托代理是适用最广泛的代理形式。由于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因此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在授权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能力(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授权行为)另外根据通说,被代理人可以授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代理活动。

B.委托授权为不要式行为。书面的委托形式是授权委托书。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依据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代理。它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方式。

《民法通则》第14条、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因此未成年人的父母根据其监护人身份成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3)指定代理

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为指定代理。在没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可以依法为不能亲自处理自己事务的人指定代理人。在指定代理中,依法被指定为代理人的,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担任。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由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指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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