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 条
今向 张三 借款¥350000.00(大写叁拾伍万圆整),款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利息按年利率24%支付;未按期足额归还本息的,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用(含向担保公司支付的)、差旅费等均由本人承担;借条相关争议由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管辖。
借款人: 身份证号:
担保人: 身份证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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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议要求借款人配偶也在“借款人”项下签字,一人签字,会按个人债务判决(绍兴判例);二人签字,对执行更为有利。
2.请记住,银行四倍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3.利息约定可高于24%,但法律只保护24%,超过部分不保护;已支付的利息,法律最高保护到36%;如果利息支付方式为陆续支付,可约定36%的利息,更高、就没有实际意义了。
4.特别提醒,若是大额借款,一定要使用银行转账,要转到借款人账户或其签名指定的账户,并保管好转账凭证;建议以10万为界限;超过10万的,如果有特殊情况要使用现金,一定要另出现金收条。
5.不少“借条”其实是业务往来中的历史对账,如是这样,本律师认为,还是把来龙去脉写清楚,出“欠条”为妥;对债权人而言,债权债务关系更清楚、准确,肯定是相对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