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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复习:反倾销调查
发布日期:2015-11-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反倾销调查机构——商务部。涉及农产品反倾销的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2.反倾销调查的发起。反倾销调查有两种发起方式,即申请发起和主动发起。

(1)申请发起(主要方式)——指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支持申请的国内产业在产品的数量上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条件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总产量的50%以上;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达到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以上。

满足此两个条件,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商务部应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在决定立案调查前,应当通知有关出口国政府。

(2)主动发起——指在特殊情况下,商务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的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可以自行决定立案调查。

3.反倾销调查立案。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出口国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和个人。

4.调查方式。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5.初步裁定。经过初步调查之后,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就倾销、损害作出初裁决定,并就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

6.终局裁定。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的,商务部应对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做出终裁决定,并予以公告。

7.反倾销调查期限。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6个月,即调查时间最长不能超过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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