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律师推荐赡养纠纷典型案例告诉你怎么打赡养官司
泰安律师推荐赡养纠纷典型案例告诉你怎么打赡养官司
子女不孝顺,不尽赡养义务怎么办?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权,通过以下典型赡养纠纷案例可以让你明白法院会主持公道的
陈某与陈甲、徐乙、徐丙赡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与朱某于1986年登记结婚,朱某系再婚。1987年,朱某带徐乙(1975年6月8日出生)、徐丙(1978年2月10日出生)到临沂市莒南县文疃镇大草岭后村与原告陈某共同生活。1990年5月13日,陈某、朱某生育一子陈甲。1991年被告徐乙离家外出打工,1993年被告徐丙离家外出打工。2012年2月,朱某去世。原告陈某由于年事已高,且没有生活来源,基本生活困难。因三被告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原告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二)裁判结果
临沂市莒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一致。被告徐乙、徐丙随其母朱某与原告陈某长期共同生活,接受原告的抚养教育,与原告之间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对原告陈某负有赡养义务。现原告身患疾病、生活困难,且三被告均已成年,具有赡养能力,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本案原告的赡养费标准应以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当地农民年均生活消费支出为基准,考虑被告徐乙、徐丙与原告陈某的共同生活时间、感情因素及二被告目前的经济状况,法院酌定被告徐乙、徐丙负担的赡养费数额以每人每年1500元为宜。被告陈甲系原告陈某的亲生儿子,其对原告陈某负有当然的赡养义务,其自愿按照原告的请求以每年3600元的标准负担赡养费,法院予以确认。最后,法院判决被告陈甲自2014年起,于每年的6月1日前支付给原告陈某当年度赡养费3600元。被告徐乙、徐丙自2014年起,于每年的6月1日前分别支付给原告陈某当年度赡养费1500元。
(三)典型意义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做好农村老人赡养工作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而继父母的赡养问题更加复杂。当前农村存在很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而这种关系问题是一个较为敏感的社会问题。正确认识继父母子女的关系性质,适用有关法律对继父母子女关系进行全面调整,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法律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必须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针对赡养继父母这一特殊群体,需在农村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形成正确认识,及时维护农村老人合法权益,确保老人安度晚年,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周某与肖某、倪甲等赡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女)于1960年携其子被告肖某与倪某(2013年去世)再婚,婚后与其生育二男一女,即被告倪甲、倪乙、倪丙。周某年迈体弱、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于2007年起诉肖某要求其支付赡养费,后经法院调解商定被告肖某每年付给原告及倪某生活费350元、小麦100公斤、花生油7.5公斤;被告倪乙及倪丙通过庭外调解确定每年付给原告及倪某生活费500元,小麦250斤、花生油20斤。倪某去世后,随着原告年龄增大,疾病缠身,物价水平的不断提高,上述赡养费根本不足以维持原告的日常所需。原告周某与肖某等四被告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四被告自2015年起每人每年支付赡养费2192元。
(二)裁判结果
威海荣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尊重和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赡养父母亦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赡养人还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本案中,原告已年满78周岁,年老多病,没有劳动能力,生活困难,要求其四名亲生子女支付赡养费,并负担日后住院所需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赡养费的金额,根据2014年山东省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962元、赡养人为四人计算,原告要求每人每年2192元数额略高,应以每人每年1990元为宜(7962元/4人)。原告要求其日后因病住院所产生费用由四被告平均承担,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肖某辩称,相对于其他三被告而言,其还需赡养亲生父亲,赡养人数较多,不应当与其余三人平摊原告赡养费用,要求按照原来调解的方案,只负担17.5%。对于被告肖某的上述要求,现原告不予认可,且原告主张的赡养费是根据原告一人生活需求计算的,被告肖某需赡养其亲生父亲,但不能以此来影响对其母亲的赡养,其辩解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一是四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支付原告2015年赡养费1990元;二是自2016年起,四被告于每年12月30日前分别支付原告赡养费1990元;三是原告日后如因病住院所支出费用,由四被告凭单据各承担四分之一。
(三)典型意义
赡养扶助义务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律义务,这里所指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和养子女以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是相同的,子女不能以自己对父母的亲疏好恶等看法来选择是否赡养父母,也不能以要赡养亲生父母为由而拒绝赡养养父母。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因拆迁引起的赡养纠纷也逐渐增多,有不少再婚的老人,各自的子女为获得拆迁款,不仅不赡养老人,而且把老人拒之门外,这种行为既会受到道德的谴责,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当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后,无论是不是亲生子女,都具有赡养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也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丁某与蒋甲、蒋乙等赡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丁某生育被告蒋甲、蒋乙、蒋丙三人。现丁某已年迈力衰,身患疾病,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丧失了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生活窘迫。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丁某因患疾病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共计花费医疗费7042.35元。现丁某跟随被告蒋甲生活,被告蒋乙以未耕种原告土地为由,未对丁某履行赡养义务。2015年1月27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履行赡养义务,按月支付赡养费,对于已支付的医疗费及以后的医疗费由三被告均摊。
(二)裁判结果
济宁市泗水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赡养老人不仅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现原告丁某已年迈力衰,身患疾病,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丧失了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生活窘迫。三被告对原告负有最基本的赡养义务。被告蒋甲、蒋丙对原告履行了部分的赡养义务,值得肯定,但三被告还未完全尽到对其母亲的赡养、照顾义务。三被告理应照顾好原告的晚年生活,在物质上提供保障,精神上给予安慰,故三被告履行赡养义务,按月支付赡养费,对于已支付的医疗费及以后医疗费由三被告均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蒋甲、蒋乙、蒋丙自2015年于每年4月30日前分别向原告丁某支付当年的赡养费2464.33元;被告蒋乙、蒋丙于2015年4月30日前分别向原告支付其已实际花费的医疗费2347.45元;原告丁某自2015年3月起产生的医疗费,凭正式票据由被告蒋甲、蒋乙、蒋丙各承担三分之一,该项费用由被告蒋甲、蒋乙、蒋丙于每年6月30日前支付。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赡养纠纷案件。当前农村地区的赡养纠纷案件时有发生,如何更好地维护老年人权益,增进社会对老年人的关爱,给予老年人更好的物质与精神照顾,已成为全社会的责任,也是法院审理赡养类案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赡养老人不仅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随着社会法治的不断进步,老年人依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耿某、赵某与耿甲、耿乙、耿丙赡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耿某、赵某生育三个儿子,分别是长子耿甲、次子耿乙、三子耿丙。现在原告二人年龄已大,无劳动能力,需要赡养。为此,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
(二)裁判结果
聊城市阳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二原告均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被告耿甲、耿乙、耿丙系二原告的儿子,二原告现在被告耿乙家居住。被告耿甲在二原告年事已高并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不履行赡养义务,显系无理。二原告要求三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符合当地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也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耿甲、耿乙、耿丙于2014年10月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耿某、赵某赡养费200元,限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的赡养费。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赡养纠纷案件。之所以发生,究其原因,在于人们法律意识的淡薄。我们不仅要提倡道德规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更要注重法律的最终保障力。当道德约束失效时,应当有完善的法律规定予以保护。同时,法律也需要有人去维护,否则只是白纸一张。特别是面对弱势群体权益被侵害时,法院发挥公正审判职能显得尤为重要。该案告诉我们,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做好农村老人赡养工作是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原标题:最高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