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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民诉法:证明对象的概念
发布日期:2015-11-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明主体运用证据来予以证明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又称待证事实。待证事实的确定,是证明活动的起点,只有案件的待证事实确定了,相关的证明活动才有可能展开。待证事实只有在主张该事实存在的一方当事人予以证明,法院查明该事实成立并予以确认时,方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根据。若待证事实无法得以证明,法院也无法查明该事实时,则当事人的相关主张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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