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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诈骗”判运营商担责二成
发布日期:2015-11-24    作者:王景林律师
“电话诈骗”判运营商担责二成
一、案情介绍
201547日,深圳张女士接到“招商银行”两个电话,号码显示为“095555075595555,称她身份证在上海被人冒用办理了信用卡,欠款逾期未还,随即向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报案。不久,张女士接到电话,号码显示为“021625888XXX”,其自称系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警察,告知张女士卷入诈骗案,他们要求对她的往来资金依法调查。张女士查询发现,该号码确实为该公安局的电话。后来,张女士被犯罪分子诱骗登录假冒“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网站,亲眼看到自己正在被通缉,张女士吓得不轻。在这种恐惧心理下,按照犯罪分子的指示,张女士两张卡内近45万元被骗走。
事后,张女士认为手机运营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不是因为其提供的通讯产品服务存在缺陷,犯罪分子就无法对网络电话改号,也就不可能犯罪得逞。由此,张女士将深圳移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全部损失442892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二、法院审理
原告认为,其上当受骗,致命原因是因为犯罪分子利用通讯产品存在严重缺陷而对网络电话进行改号,从而使得诈骗分子有可趁之机。
被告辩称,其只是被叫端运营商,无法确保来电的真实性,不能识别主叫号码真伪,并且各运营商较早所签协议未约定电信诈骗的责任承担问题。
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三方面存在过错,一是应告知自身不能识别主叫号码的真伪,二是不能识别存在隐患也未向用户告知和提示,三是日益严重的电信诈骗现状要求电信运营商承担更高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这些过错与被骗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考虑到损害后果由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直接导致,被告对损害后果的预防或制止的能力较为有限,综上,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0%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88578.4元。
三、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上海王景林律师   T1304215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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