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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常见纠纷评析
发布日期:2015-11-23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介绍2013年5月15日,刘某与王某经林某介绍认识并达成借款协议,约定:刘某借给王某三十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如逾期不还,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林某为担保人对该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此外,双方口头达成协议,借款按1.5%利率计算利息。协议签订的当天,刘某将借款三十万交付王某,同时,王某将三个月的利息一万三千五百元即返还于刘某。自2013年8月15日起,刘某多次催收借款,均无果。王某在刘某接连7天找其讨要借款后,2013年9月30日向刘某支付了4500元作为一个月的利息。2013年10月22日,王某发生事故死亡,其欠刘某的借款一直未还。现,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王某的妻子李某及儿子小王偿还借款,林某负连带责任。小王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继承。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王某妻子李某自收到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某支付本金286500元,并按1.5%的利率计算三个月借贷期间的利息,已偿还的4500元应当在利息内扣除。自2013年8月15日至实际还款之日,借款利息按银行贷款同期利率的4倍计算。保证人林某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有:一、实际出借款项及保证数额;二、还款日期约定不明确的情况处理;三、夫妻存续期间共有债务的认定。我将从以下几点分析此案例。
一、借款合同及效力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又称借贷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形式可由当事人约定。合同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偿借款。有偿借款,其利率不得高于法定限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不允许计收复利。
本案中,双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明确,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权利义务受合同法保护。实践中,一般情况下,民间借款合同一经订立,除非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很难被认定无效。原因是多方面,其一,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后,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存在举证难的问题;其二,合同法保护基于真实意思表示下的合同目的的实现;其三,民间借贷很多情况下关乎人情,认定困难,等等。
二、存在未约定利率,直接扣减或返还利息的情况下,实际出借款项及保证数额的认定
本案中,通过证据和常理可以认定双方借款的利率为1.5%。原因有以下几点:1、从常理上看,刘某和王某是通过林某介绍认识的,双方并没有深交,民间借贷虽然可以是无偿也可是有偿,但在没有其他经济往来的情况下,借款而不要利息不符合常理。2、从双方提供的证据分析,王某当天返还刘某13500元及在刘某多次催要时,王某声称支付一个月的利息4500元,这两笔款项均是按照双方口头约定的1.5%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由此可以认定双方借贷合同是有偿合同,利率为1.5%。
对于预扣利息或即可返还利息的情况,法院一般认定直接按扣除后或返还后的数额为实际出借款金额。本案中,借款合同的出借金额为286500元,应按借款为286500元计算利息,保证人林某也应在此款项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还款日期不明确的情况下计算利息
合同法第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从双方陈述和证据可知,出借款是在签订借款合同当日签订,约定了三个月的借款期限,且刘某自8月15日开始催收借款。由此可以认定还款到期日为2013年8月14日。
从2013年5月15日到2013年8月14日,三个月的借款期限内,利息应当按照确定的合同利率计算利息。三个月满逾期归还借款,既约定违约金,又有利息的情况下,法院一般认定违约金和利息的总和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本案中认定从约定还款日到实际还款日之间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
四、保证合同的性质和责任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保证责任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保证合同具有 从属性、补充性、相对独立性等特征。
保证人可以和债权人或债务人明确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或是一般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只有在保证期限内,债权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时候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此案中,林某是借款合同的保证人,保证方式没有明确约定,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及违约责任。
五、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放弃遗产继承后的债务承担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一般被认定为共同债权或债务。以下几种情况例外:1、双方协议实行财产独立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各自财产自行分配,自行承担与第三人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2、双方协议实行财产独立制,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明知而与夫妻一方产生债权债务关系。3、夫妻婚姻关系面临破裂,一方恶意使另一方承担债务。
本案中,李某是王某的配偶,借贷发生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而且不存在以上例外情况,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李某有偿还债务的义务。
依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案中,小王明确放弃继承,可不承担债务。
结语经济日益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民间借贷更加深入的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不再是单一的为生活生产周转资金,已经成为人们货币保值甚至是增值的一种方式。与之同时,由于借贷合同约定的不明确、不了解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等原因,纠纷数量及复杂程度都呈飙升态势。因此,深入了解借贷合同纠纷是现实需要,也是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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