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让人搭车出了事故须担责
好心让人搭车出了事故须担责
原告李,69岁。去年4月11日,李坐着同村村民宋的摩托车,准备去地里干活。当时,姜正驾车经过古县旧县镇并侯村路段。小轿车与摩托车相撞后,李被撞成了脑外伤,宋也受了轻伤。 事故发生后,李在古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了54天出院。住院期间,姜预支李医疗费用6.8万余元。经鉴定,李为四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宋负次要责任。 李提起诉讼,将姜、宋以及车辆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姜所开的车是投保过的,赔偿责任自然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相比来说,宋觉得自己比较委屈。宋说,出事当天,自己骑摩托车带着李到地里嫁接树苗。谁知,在拐弯处被姜开的车撞倒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自己承担次要责任,宋觉得冤枉。 法院计算出需要赔偿的金额为24万余元。按照责任划分后,保险公司赔偿20.4万余元,宋赔偿3.6万余元。至于姜已经支付的款项,应从保险公司赔款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