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核期限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
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二、 受理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
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
受理的 。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
知各方当事人。
三、 审查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
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
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
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
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四、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
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
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五、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