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承揽合同
发布日期:2015-11-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考点1:承揽人遵循定作人指示的义务
考点2:解除权
(1)任意解除权(《合同法》第268条)
(2)违约解除权:
考点3:承揽人应亲自完成主要工作及保密义务。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征得定作人同意(《合同法》第253条);辅助工作则不必;但都应就第三人完成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考点4:风险负担:
① 原材料风险:所有权主义;原材料提供者承担风险。
② 工作物的风险:需要交付的,按交付主义;不需要交付的,按完成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