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竹李鹰律师发表民间借贷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卿某某,女,汉族,1969年03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xx镇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513029196903130123。电话:13012345678。
委托代理人: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李鹰律师
被申请人:毛某某,男,汉族,1968年1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513029196811220789。电话:13501234567。
被申请人:张某某,女,汉族,1969年10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xx镇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513029196910180890。系毛某某妻子。
请求目的:
1、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毛某某和张某某二人在大竹县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并冻结其中一个或者几个银行中相当于诉讼请求中的借款和利息总额共计人民币1500000元整。
2、如果人民法院对上述各个银行均没有查到有存款余额或者查询到的存款余额总额不足人民币1500000元整的,然后请求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张某某所有的宝马小汽车一辆,车牌号:川SPxxxxx,车辆型号:SY10xxxxx。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你院立案受理。为了确保判决生效后,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履行,为此特申请对二被申请人的上诉银行或者车辆进行查封。望给予准许。
特此申请
大竹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