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罪数问题
发布日期:2015-11-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我国是以犯罪构成为标准,侧重的是犯罪行为。
二、特殊形态的分类:
(一)实质的一罪
1.继续犯:
(1)概念: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形态。
(2)常见的继续犯:这一点很重要,因为继续犯在溯及力问题、承继的共犯问题、刑事责任年龄问题、追诉时效问题与普通犯罪都不一样。
其一,侵犯自由的犯罪,如非法拘禁、绑架、拐卖妇女儿童、拐骗儿童、重婚。
其二,不作为犯罪: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其三,非法持有类犯罪:假币、毒品、枪支弹药爆炸物、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伪造的发票。
其四,窝藏类犯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洗钱罪。
2.想象竞合犯:
(1)概念: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真实的一罪,虚假的两罪。如百宝山案件。
(2)刑事责任:原则上按一重罪处理,但是有一个例外(缴纳税款后又骗取出口退税,骗取的数额超过缴纳的数额的,应当以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
(11年)56.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BCD)
A.引诱幼女卖淫后,又容留该幼女卖淫的,应认定为引诱、容留卖淫罪
B.既然对绑架他人后故意杀害他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那么对绑架他人后伤害他人的就更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C.发现盗得的汽车质量有问题而将汽车推下山崖的,成立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实行并罚
D.明知在押犯脱逃后去杀害证人而私放,该犯果真将证人杀害的,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与故意杀人罪,应当实行并罚
3.结果加重犯:
(1)概念:行为人的行为不仅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的结果,而且发生了加重法定刑的结果的情形。如伤害致死;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等等。
(2)结果加重犯具有严格的法定性:必须至少有两档以上法定刑。如遗弃罪只有一档法定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因而不可能是结果加重犯。
(二)法定的一罪:
1.结合犯:我国没有,日本有强盗强奸罪。
2.集合犯:是指刑法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规定为一个罪名的情形。包括:
(1)常习犯:行为人养成犯罪习性,在一定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一行为的犯罪情形。
如79年刑法中的惯窃、惯骗:一般盗窃、诈骗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职业犯:行为人将一定的犯罪作为其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的犯罪情形。如非法行医罪。
(3)营业犯: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某一犯罪的犯罪情形。如赌博罪中的以赌博为业。
职业犯和营业犯的区别:刑法是否明确要求以营利为目的。
(三)处断的一罪:
1.连续犯:基于同一个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2.牵连犯:
(1)概念: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如为招摇撞骗罪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采用破坏的方法盗窃)或结果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假冒注册商标同时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2)处罚:
原则上择一重罪处罚,但刑法分则或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11年)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
对事实一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因为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者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论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3.吸收犯:
(1)概念: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
(2)吸收的条件: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如入室盗窃、入室抢劫),或者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制造、盗窃枪支然后持有枪支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然后持有毒品的)
(3)吸收犯处罚的三种情形:
① 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制造、盗窃枪支吸收非法持有枪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吸收非法持有毒品。
② 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盗窃、抢劫吸收入室行为。
③ 主行为吸收从行为:既教唆又提供帮助的(如传授犯罪方法)的,按照教唆犯处罚;既教唆他人犯罪又亲自实施犯罪的,按实行犯处罚。
(11年)11.关于走私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A.甲误将淫秽光盘当作普通光盘走私入境。虽不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但如按照普通光盘计算,其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时,应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B.乙走私大量弹头、弹壳。由于弹头、弹壳不等于弹药,故乙不成立走私弹药罪
C.丙走私枪支入境后非法出卖。此情形属于吸收犯,按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论处
D.丁走私武器时以暴力抗拒缉私。此情形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
(10年)55.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吸收犯?(AD)
A.制造枪支、弹药后又持有、私藏所制造的枪支、弹药的
B.盗窃他人汽车后,谎称所盗汽车为自己的汽车出卖他人的
C.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又高利转贷他人的
D.制造毒品后又持有该毒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