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车抢夺路人财物,抢夺罪应当如何判刑?
被告人男青年方某曾因抢夺罪被叛过刑罚,出狱后的方某又重操旧业,伙同被告人李某为了获取钱财,结伙飞车抢夺过往行人的钱财。两人于2009年2月至2009年12月份期间,骑摩托车流窜至河南省宜阳县各条马路上,先后5次对过路行人实施抢夺行为,共夺得现金、手机等财物价值数千元。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方某、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是共同犯罪。之前,方某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08年9月14日才刑满释放。刑满释放五年内又因故意犯罪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2010年4月22日下午,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方某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李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作案工具红色光阳125型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