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考民诉法: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发布日期:2015-1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代理人分为两类:洪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前者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为诉讼行为的人;后者是指根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当事人为诉讼行为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中,针对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而有监护资格的人又协商不成的情况,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由于人民法院是从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或有监护职责的组织中指定诉讼代理人,因此该被指定的诉讼代理人,仍然属于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