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单位组织的户外活动受伤是否是工伤
案情介绍:小何在重庆市某娱乐公司下属的KTV从事服务员工作。2015年3月的一个星期日下午,小何在单位的组织系参加户外体育运动时不慎摔伤,造成锁骨骨折。事后,单位未在一个月内为小何申请工伤认定。小何出院后,依法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但公司却极力否认小何不是工伤,也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了小何不是工伤的证据。最终,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小何不是工伤。
律师认为,劳动部门做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便依法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劳动部门做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在法庭上,律师认为,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小何不是工伤,且证据在形式上以及证据的合法性上均存在瑕疵,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小何系在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要求法院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庭后,劳动部门主动撤销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小何受伤一事重新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