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记卡持卡人张先生清晨接连收到多条短信,提示卡内金额不断被转走。不到半小时,一万余元存款就不翼而飞,在多次向银行主张赔偿无果后,张先生无奈将银行告上法庭。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银行归还持卡人价款16200元。
据法院介绍,2014年8月,张先生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申请办卡的同时,他还开通了消息业务和电话银行业务等,并填写了自己平时使用的手机号作为预留的短信通知号码和电话银行业务注册号码。
2015年1月,张先生借记卡内的资金不翼而飞,他立即拨打了110报警,并致电银行冻结了此卡。后经查,不到半个小时,张先生的银行账户共计完成20笔交易,转出了16200元。而涉案交易都是由一个归属地为南宁的手机号码呼入,通过电话银行的方式从张先生的银行卡中转出的,这些钱款的用途是为多个手机号码充值,而这些手机号码也都归属南宁。
张先生认为,银行作为银行卡管理一方有义务对借记卡承担安全保证义务,故多次向开户银行催讨,但均未果。无奈之下,张先生向上海市嘉定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归还其16200元。
而银行却表示,张先生无法证明盗刷的基本事实存在。而且,根据借记卡章程,凡输入密码且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对该章程,张先生亦签字认可。此外,诉争交易为电话银行中的自助交易,该操作未规定必须由持卡人本人办理,只要持卡人输入正确的银行卡号和银行密码即可成功完成交易,因此在该起案件中银行不存在违约的情况,故请求法院驳回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未能保证储户资金安全应担全责。具体而言,在张先生办理银行卡业务时已登记了明确的注册电话号码,且银行对注册电话号码的解释为“要完成电话银行交易只能通过该号码拨打”,银行在实践操作中却放宽其呼入电话号码的权限,未能审核并限定呼入号码,进而未能保证张先生在银行存储的资金的安全,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判令银行归还张先生价款16200元。